案情簡介
2018年8月,郭女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百萬醫療險,連續續保。2023年7月,郭女士因體檢異常,遂到醫院就診,確診為乙狀結腸惡性腫瘤。治療結束后,郭女士提交資料申請理賠,該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審核后,發現在第一次的住院病歷中有患糖尿病10+年的診療記錄。該保險公司根據首次投保時不符合健康告知“被保險人目前或過往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糖尿病”一項,對郭女士理賠申請作出拒賠決定并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消保風險警示
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一定要仔細閱讀產品相關內容,切勿有投機心理,就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及被保險人情況等事宜的詢問須如實告知。
——華泰財險內蒙古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