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L先生駕駛我司承保的標的車與Z先生駕駛的重型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導致L先生車輛受損,交警認定Z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L先生的車輛經評估損失為109127元,L先生要求Z先生賠償,因Z先生僅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在某統籌公司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在交強險公司賠付2000元財產損失后,某統籌公司拒絕賠付余下的107127元。隨后L先生向我司申請代位求償,我司審核后支付L先生107127元并依法取得追償權。本案經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某統籌公司并非保險公司,不具有經營保險業務的權限,所謂的“安全統籌服務單”并非保險合同,故Z先生訴求某統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最終判決Z先生支付我司107127元。
案情分析: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是交通運輸企業之間采用交通安全統籌形式產生的互助業務,不能等同于保險公司的商業險。
溫馨提示:
請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障產品前做足功課,核實保障產品的相關信息,樹立正確的保險意識,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購買正規的保險產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