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車的購買量逐年提高,因此關注新能源汽車保險的車主也在逐年增加,很多車主是第一次為新能源車購買車險,新產品易產生新誤區,接下來帶大家一起解讀一下常見誤區:
誤區一:新能源車無需額外保險:雖然新能源車和燃油車性質不同,但是新能源車險基本沿用燃油車險的模式,分為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只是新能源汽車統一適用專屬的新能源汽車保險條款,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會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誤區二:電池損壞不在保險范圍內: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試行)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車身;(二)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三)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故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電池損壞,車主可聯系保險公司做報案處理,另需注意在動力電池、高壓部件損失不明或動力電池漏液、起火冒煙情況下,應立即遠離車輛。
誤區三:充電設施損壞不賠:新能源汽車保險的主險部分,未有充電設施保障,車主可自行加保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單載明地址的,被保險人的符合充電設備技術條件、安裝標準的自用充電樁,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致的充電樁自身損失,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
誤區四:新技術帶來的風險無需關注:新能源汽車的自動駕駛、智能網聯等新技術推動了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但是截止目前新技術的發展并不能完全的杜絕車輛行駛過程中的意外風險。新技術可作為車主行駛過程中的助手,也存在網聯數據失靈、或新技術對外部環境判斷錯誤的風險,所以車主駕駛的自主性也尤為重要。
案例分享:近幾年,新能源汽車發展迅速,其用車成本較傳統燃油車低,所以新能源汽車更易注冊從事網約車業務。
22年12月,車主王某為自己新能源汽車,按家用車承保險種:交強險+商業險(車損79363元,第三者300萬,車上人員每座5萬),后王某用該車網上注冊從事網約車業務,被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未避免后續理賠糾紛,經業務員提醒,車主同意批改使用性質,加收保費,享受保險保障。
案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試行)第十條:“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對此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新能源車輛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車主在購買保險時應如實告知車輛狀況,認真了解條款內容,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特別約定等。
——華泰財險福建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