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22年12月,客戶Z先生正常續保車輛保險,Z先生的保險是2023年1月到期,在2022年12月承保時保險在30天內正常接續,但車船稅由于跨年無法征收,所以在我司專屬門店店主A給予的報價中未體現車船稅,店主A主動向Z先生說明了情況,Z先生誤以為當年(2022年)的車船稅由于跨年就不再征收,于是爽快的續保了。在2023年12月再次續保時,發現需要繳納2022及2023兩年的車船稅和22年滯納金(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承保當天,按天計算),客戶對此不滿,于是投訴了公司,店主A保存了當時完整的溝通記錄,并于客戶進行了積極地引導,客戶同意撤銷投訴。
風險提示與教育點:
1. 車船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應繳納的一種稅,法律規定免征車船稅的捕撈、養殖魚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船、警用車船等以及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對特定車船免征或減征車船稅的特殊情形外,均需繳納車船稅。請勿輕信“免稅”“減稅”謠言或存在僥幸心理。
2. 如果上年在異地承保,按照當地稅收政策繳納了車船稅,在產生補繳及滯納金時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提供上年度承保資料、保單信息等,稅務局在核實后符合要求的會更正補繳及滯納金信息。
--內蒙古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