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被保險人駱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行駛過程與胡某駕駛普通客車發生碰撞,交警到現場后檢測出駱某血液酒精含量91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后續駱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因駱某酒駕對本次事故不予賠付。
案例分析
酒駕、毒駕既屬于商業車險條款的免賠事項,又屬于違法行為。駕駛人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駕駛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如果通過保險理賠得到救濟,一方面勢必會放縱該類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發生,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巨大的傷害,不利于社會穩定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勢必將自己的法定責任推卸給保險人,將會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不利于維護國家司法公信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九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案件警示
人在飲酒后,酒精的刺激會使人興奮,當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無論是出于何種理由,酒后駕駛都是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的不負責任,一旦出現事故,不但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成本、法律責任,嚴重的還可能上升為刑事責任,最重要的是給別人帶來的是無盡痛苦,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與安全,請牢記:開車不喝酒、酒后不開車!理性文明、拒絕酒駕!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