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
提供身故、殘疾雙重保障,使企業完善對員工的風險保障。
主要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意外殘疾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殘疾,保險人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
可選附加條款:
意外燒燙傷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身體燒燙傷傷殘,保險人給付意外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醫療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而實際發生了合理的醫療費用,保險人負責給付醫療費用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而造成本合同所附“骨折類別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津貼: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并經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保險人對每次住院天數超過三天的,從第四天起,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意外重癥監護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并經認可的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必須入住重病監護病房,保險人按該被保險人實際的、必要合理的入住天數計算給付意外重病監護津貼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主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續保者不受九十日規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保險人就被保險人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團體門(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在醫院進行必要的門(急)診治療,保險人對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按約定的賠付比例給付門(急)診醫療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本合同保險期間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續保者不受九十日規定的限制),經醫院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25種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多種,保險人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約定的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