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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錢基礎知識
                發布時間:2013.10.10

                洗錢簡介

                洗錢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一詞直譯而來,形象的描述了洗錢行為的特征——通過一系列的操作過程,將臟(贓)錢或者合法卻并不屬于自己的錢,清洗成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不會被人懷疑的干凈的錢。

                一、“洗錢”的起源

                洗錢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當時,芝加哥警方破獲了一個以魯西諾為首的龐大的犯罪集團,該組織以開設洗衣店為掩護,利用洗衣店可以直接向顧客收取現金的便利,將洗衣店收入的現金連同販賣毒品收入混在一起作為正當營業所得向稅務機關納稅,這樣販賣毒品收入就轉變為經營洗衣店的合法收入,再將經過清洗的犯罪收入投入合法企業,投資的真實來源就被掩蓋了。這就是“洗錢”的由來。

                二、洗錢的含義

                美國是研究洗錢犯罪最早的國家。早在1970年就通過了《銀行保密法》來控制黑錢在金融機構中的流動。1986年又通過了《洗錢控制法》將洗錢活動界定為一種犯罪。美國對洗錢通常的界定是這樣的:洗錢就是隱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來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過程。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將洗錢定義為:凡隱匿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系之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洗錢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進行的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三、洗錢的特征

                洗錢的特征表現在:一是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地下錢莊或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進行;三是具有跨國性。各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識別的受害者,難以引起人們的注意。

                四、洗錢的過程與危害

                (一)洗錢過程

                洗錢過程十分復雜,手段眾多,根據洗錢過程中不同的行為樣態和行為目的,分為三個階段:放置階段、離析階段、歸并階段。

                1.放置階段是洗錢過程的起始環節,即將犯罪所得投入清洗系統,主要方法是把非法財產轉換為某種形式的金融工具。犯罪所得通常表現為現金,大額現金既不方便攜帶也難以控制和使用,因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計要把現金轉變為既便于控制和使用又能避免引起注意和懷疑的金融工具。

                2.離析階段是洗錢過程的中間環節,是將犯罪所得與其來源分開的過程。在離析階段,犯罪分子主要通過錯綜復雜的交易,擾亂人們的視線,以達到隱藏資金的真實所有人、掩蓋犯罪所得來源和去向的目的,最終把犯罪所得清洗為合法收入。

                3.歸并階段是洗錢過程的最終環節,是將犯罪所得轉化為合法形式的過程。在歸并階段,資金被轉移至與犯罪組織或個人無明顯聯系的合法組織或個人賬戶內,把在離析階段分散的資金重新歸并起來,用于投資實業、證券市場等正當商業活動,成為依法納稅的合法收入,開始融入合法的金融經濟體系中。

                (二)洗錢的危害

                洗錢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洗錢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犯罪分子隱藏和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為犯罪活動提供進一步的資金支持,助長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對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巨大損失。

                2.洗錢活動削弱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效果,嚴重危害經濟的健康發展。

                3.洗錢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腐蝕國家肌體,導致社會不公平,敗壞國家聲譽。

                4.洗錢活動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增加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

                5.洗錢活動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

                6.洗錢活動破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礎,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和運營風險。


                反洗錢簡介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一、反洗錢概念

                《反洗錢法》第二條對反洗錢進行了定義:“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反洗錢相關法律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二、反洗錢特征

                目前反洗錢形式呈現以下特征:一是國際反洗錢合作已經被提升到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國際政治穩定的戰略高度,是國際合作的重點領域之一;二是國際反洗錢工作內涵逐步擴大,實施措施日趨嚴格。

                三、反洗錢的意義

                反洗錢工作的意義,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有利于預防和及時發現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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