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保險車輛是一輛白色別克小轎車,該車于2009年7月7日,從某家屬院開出,左轉進入城市主干道,當車頭基本轉正與路面成30度角、車輛正好騎在雙黃錢上時,被同向行駛的吉普車左前部撞在右后車門上,事故發生后,向交警隊事故科和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交警隊事故科和保險公司理賠查勘人員都到現場查勘。
事故損失情況:
雙方車輛都有損失,吉普車損失約1000多元,別克車損失8000元左右。
此事故實際處理程序介紹:
1、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現場拍照后離開,交警隊事故科現場查勘后,把雙方車輛拖走。
2、別克轎車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3、第二天,交警隊打電話詢問是否由物價局對雙方車輛進行評估,別克車車主同意評估,并交雙方車輛評估費每車200元。
4、協議賠償對方全部損失,別克車車主自行將汽車開到4S店準備修理。
5、第三天,打電話約保險公司定損員對別克車的修理費用進行鑒定。
被保險車輛投保情況:
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責和車輛損失險都投保有不計免賠險,另外還有其他保險險種在這種事故中用不上,所以不需要考慮。
以上處理程序有很多不當之處:
1、根據現場情況,此事故別克車負全部責任,這是不爭的事實,別克車當時就應該承擔起事故責任,主動同意給對方修車。那么,交警隊事故處理就會使用簡單處理程序,不用拖車了,在事故現場出個手續。讓保險公司理賠員給雙方車輛定損、修車就可以了。
所以,沒有使用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程序,把車拖走首先錯了。
2、拖車以后,我們應該讓保險公司給雙方鑒定損失,然后根據責任認定進行賠償對方。而別克車又讓物價部門鑒定損失,這是第二個錯誤,其一,物價評估費保險公司不賠償;其二,物價部門的評估保險公司不認可。
有關知識鏈接:
交強險保險責任第二十條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車輛損失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本公司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佳處理方案一:
我方足額投保商業三責險、交強險及不計免賠險,交警隊事故科和保險公司都到達現場。讓交警隊事故科現場處理,雙方損失讓保險公司定損員鑒定,或選好修理廠讓保險公司定損員去定損就可以了。
最佳處理方案二:
車輛被拖到交警隊指定的停車場后,馬上聯系保險公司給雙方車輛定損,然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各自修車。這種處理方法要多花停車費、拖車費、事故罰款、浪費時間。
溫馨提示:
車輛保險事故的處理是每個被保險人都十分關心的問題,而能否處理好此類事故,是事故雙方、保險公司、交警部門密切配合、妥善協調、盡職盡責的結果。作為事故雙方來說,如果遭遇了事故而又無計可施之時,最好還是咨詢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以免在事故的處理中事倍功半,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