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車主王先生剛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原車主只提供了車輛的交強險保單。王先生在假日期間想用車,以為車輛沒有商業險便前往保險公司辦理車輛商業險。業務員在出單時發同系統提示商業險重復投保,因此告知王先生車輛商業險還在保險期限內,不需要再花錢重新投保商業險。并建議王先生聯系原車主,提供車輛商業險保單,辦理過戶手續后就可能正常使用。
原車主以找不到保單為由拒絕王先生的要求,王先生便重新投保一份商業險,這樣車輛再次投保商業險后,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是否會影響理賠?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各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該條款另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示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所以,如果發生保險事故,王先生應同時向兩家保險公司報案,由兩家保險公司按照各自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如果王先生僅向其保投的一家保險公司報案并獲得賠償后,該保險公司發現存在重復投保的情況,其有權要求王先生扣除其應賠償部分并返還剩余賠償金,或由王先生對另一保險公司的索賠權利轉讓,由該保險公司代為履行。
案例啟示:
建議廣大車主在購買二手車時,要及時查詢該車輛的保險情況,避免重復投保,不然會給后續理賠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華泰財險大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