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3月初,李女士騎行的電動車與張先生駕駛的機動車在成都市區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機動車駕駛人張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導致李女士腕關節骨折,在醫院住院治療半個月時間,住院期間醫療費均由李女士自行墊付,治療終結后,張先生不配合處理后續賠付事宜,李女士直接向承保事故涉及機動車的保險公司提起索賠,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該保險公司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損失確認并核定,屬于保險責任內的賠償金直接向受害人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里的賠償權利人指的是受害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指的是保險公司,超過保險責任范圍的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指的是侵權人)。
案例提示
當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且侵權方推卸責任或怠于處理后續事宜的,受害人不必焦慮、無助,根據《民法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享有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從而最大程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華泰財險四川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