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主要優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餐飲經營主體都會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諸如以下損害導致負有相應的責任:死亡、人身傷害、財產損壞、名譽損失。而且,因這些風險必須付出的賠償額度事先是難以估計的。而餐飲場所責任險則可以針對餐飲行業經營者,為企業轉嫁自身的侵權風險。
保障對象:
凡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主險保障范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區域范圍內從事餐飲服務過程時,因經營活動存在過失發生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 火災、爆炸以及因火災、爆炸所致的煙熏;
(二)食物中毒,包括他人投毒;
(三)由于營業場所或營業場所內被保險人管理的設備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摔傷、砸傷;
(四)由于被保險人的代表、雇員或為其服務的任何人未盡到必要提醒或合理的注意造成第三者燙傷、滑倒或撞傷;
(五)電梯、升降機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墜落或突然發生故障,但超載或處在安裝維修過程中除外;
(六)保單明細表列明的營業場所布置的、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的廣告、霓紅燈、裝飾物墜落;
(七)有缺陷的衛生裝置導致的意外事故;
(八) 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在營業場所內進行與經營有關的裝卸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九)食品、飲料因摻有異物導致第三者的人身損害。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可選附加保障:
附加食源性疾病
附加銷售外賣食品
附加人身侵害責任
附加代客泊車責任
附加盜竊、搶劫、搶奪擴展責任
投保指南(投保材料/聯系方式等):
1、被保險人的經營場所情況介紹
2、經營場地平面圖(如有)
3、安全保障制度與措施、應急預案
4、以往損失記錄
5、了解被保險人的具體保險需求,并填寫投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