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1年1月,李某到A保險公司要求提出變更車輛保單被保險人信息。保險公司員工A按照正常流程要求客戶提供資料并審核,發現李某并非原保單的車主或投保人。為保護原客戶的利益及資料信息,員工A要求李某提供可證明其與車主及被保險機動車有關聯關系的證明材料。但李某不配合并各種理由推脫,態度含糊,行為表現引起保險公司的警惕。員工A最終通過原保單上的信息聯系上車主(原被保險人),交談中發現李某是車主的朋友,無意中得知車輛保險在A公司投保,企圖通過變更被保險人并故意出險,達到獲利的目的。
案例分析:
變更車輛保單信息是保險公司日常經營過程過較為常見的業務類型。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遵循客戶信息保密的原則,明確規定要求變更一方提供完整、真實并符合邏輯的,從而保護保單權利人的保單利益,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二款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十款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案例啟示:
1、消費者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識及保險意識,不提供或泄露重要敏感信息給他人。
2、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應注意保管好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盡量減少代辦保全、理賠等業務。
3、消費者一旦發現相關人員利用保險消費者信息騙取保險金,應協同保險機構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4、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客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日常辦理業務過程中,保險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客戶身份,確認相關信息查詢類業務的申請人確為客戶本人,或確為客戶真實意思表示并取得本人親筆簽名的書面授權,以充分保護保險消費者信息、財產安全權。
(供稿來源:華泰財險廣東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