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3年3月2日,客戶L先生駕駛標的車輛與Z先生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2023年3月7日,L先生向我司進行報案。
案情處理:
2023年3月7日我司接到報案人L先生報案,稱其本人在3月2日駕駛標的車輛與Z先生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隊認定三者方Z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目前Z先生稱自己車輛無保險,L先生所駕駛標的車在我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L先生遂向我司提出賠付并由我司行使代位求償請求,我司接到報案及時查勘車輛并確認損失金額8500元,同時第一時間告知三者方Z先生標的車損失金額,L先生已將車輛損失金額權益轉讓我司,我司保留追償及訴訟權,保障消費者權益。
案件總結: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供稿來源:華泰財險遼寧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