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客戶W某于2024年2月某日駕駛標的車行駛時,車輛爬坡無力致后溜側翻,導致車輛受損、車上人員受傷及車上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現場認定標的車全責。該案件經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介入調查核實:標的車在拆裝后排座位載運貨物的運輸過程中出險,并已產生運輸費用400元。公司初步判定標的車涉嫌改變使用性質,隨即給予下發商業險拒賠通知書。客戶多次投訴施壓不成,遂至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法院開庭審理后下達法院判決書,最終裁定: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商業險賠付責任,支持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
案例解析
本案因客戶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進行批改,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律及保險條款,可以免除保險責任。
案例警示
1、消費者在進行車險投保及理賠時,需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同時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責任免除部分做重點提示和明確說明。
2、保險標的涉嫌改變重大信息時,如改變使用性質等,應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進行必要的批改。
--華泰財險云南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