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單位員工上班路上騎電動車自己不慎摔倒受傷,導致其右鎖骨骨折,住院手術治療,花費醫療費2萬元左右,出險后該被保險單位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及誤工費。
【案例分析】
依據該保險公司的《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方可被認定為屬于保險責任范疇。但在此次案件中,員工騎電動車上班路上自己摔倒,此情形既不符合工傷報銷的相關規定范圍,亦不在雇主責任險的報銷范疇之內。因為員工自身不慎摔倒屬于個人單方面的意外事故,不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意外所導致。
【風險提示】
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明確為用人單位,而非個人。其保障范圍主要聚焦于工傷事故,對于其他一般性的意外事故通常不予保障。倘若用人單位期望對員工上下班路上可能遭遇的其他意外事故承擔責任,建議投保時一并投保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以確保員工在更多情況下能夠得到相應的經濟保障,減輕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可能面臨的經濟壓力和風險。
——華泰財險青島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