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W某駕車在某路段與Z某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次日Z某與W某自行協商處理事故,確認系W某駕駛的機動車追尾碰撞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W某投保的A保險公司對Z某車輛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5.5萬元。Z某向投保的B保險公司申請賠償,B保險公司根據A保險公司定損金額已賠付Z某,并取得向W某代位求償的權利。
B保險公司隨后起訴W某及其車輛承保A保險公司要求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A保險公司核實后發現,W某車輛在投保家庭自用保險條款情況下,為補貼家用,通過某平臺接收訂單,多年從事貨物運輸,其車輛已改變使用性質。因此,A保險公司不同意在車險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W某當天亦通過某平臺完成運輸訂單,A保險公司有權在其投保的車險商業險范圍內拒絕賠償。最終法院判W某賠償B保險公司5.3萬元,A保險公司賠償B保險公司2000元。
【案例分析】
消費者在購買車輛保險時,應根據自身車輛實際狀況、實際使用狀態等因素,選擇相應保險條款進行投保,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風險提示】
消費者應當注意不同條款的保險產品,厘定保險費率不同,所保障范圍也不同,避免因選擇不對稱的保險產品,導致風險自擔。當消費者發生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影響保險事故理賠。
——華泰財險青島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