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公司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取資金,公司賬戶被凍結后,實際控制人高某指使員工陶某、涂某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接收非法資金76萬余元。法院認定二人明知資金性質仍協助轉移,構成洗錢罪,分別被判處罰金及緩刑。
【案例分析】
此案揭示非法集資與洗錢行為的高度關聯性,以及個人賬戶被濫用的風險。非法集資案中,通過員工提供個人賬戶接收、轉移資金,切斷資金與上游犯罪的關聯。
【風險提示】
公眾需警惕“幫忙轉賬”“高息理財”等陷阱,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切勿出借個人賬戶,成為洗錢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