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涉及的非法集資案件類型主要包括以下五類:
1.假借保險名義、虛構保險產品詐騙集資案件
該類案件是指行為人以欺騙手段,例如:私刻印章、假冒保單、虛構保險產品等,使不特定的客戶相信其為保險機構開展的真實保險業務,在錯誤認識下繳納費用。行為人獲得大量資金后通過打時間差完成前期利息、“保險金”支付以避免引起懷疑,最終在數年間使非法集資達到很大額度。
2.將保險產品偽裝成理財產品詐騙集資案件
該類案件的典型案例是“泛鑫保險騙局”。與第一種非法集資類型需要虛構保險產品不同,“泛鑫模式”是將真實的保險產品虛構成理財產品,通過吹噓高額收益騙取客戶資金。
3.代售第三方理財產品被動卷入非法集資案件
該類案件的典型案例是:某集團采用給子公司擔保,承諾年利率為12%、利息按月結算的方式發行理財產品,通過自己的員工和保險公司業務員來拉攏客戶,以銷售高收益理財產品的名義從投資者手上騙取了數千萬的理財資金,之后總裁陳某隨即卷款潛逃。
監管部門調查后發現,很多客戶是在某壽險公司保險營銷員的誤導下購買了該理財產品,然而保險公司表示和該集團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也沒有以任何的形式給該理財產品提供過擔保,相關營銷員完全是處于個人利益考慮違反公司“未經許可業務人員嚴禁向客戶推薦第三方的理財產品”的相關制度進行銷售。
4.假借保險公司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開展非法集資案件
該類案件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一是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離職轉投P2P平臺門下,在銷售時首先對自己的保險客戶“下手”,這樣很容易給客戶一種假象,以為代表保險公司在銷售產品。
二是保險公司推出了介入P2P平臺的保險產品,例如產品保障交易資金或賬戶資金安全,但被P2P平臺利用保險公司的聲譽做宣傳,宣傳口號設計為:某某保險公司為平臺提供擔保等,一旦這個平臺跑路,保險公司的聲譽損失難以想象。
三是投資公司假借保險公司名義虛假宣傳,例如某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實業投資、投資咨詢等,其自2014年3月起,為宣傳公司規模,在對外宣傳彩頁上,宣稱與太平洋保險、中國平安、中國人壽財險、新華保險等金融機構有合作,涉嫌虛假宣傳,一旦該公司涉及非法集資,將影響保險公司聲譽。目前該投資公司已被相關部門查處。
5.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名義非法集資案件
2015年4月,保監會在《關于有關人員涉嫌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提示》中表示,相互保險組織是指投保人以互相幫助、共攤風險為目的,為自己辦理保險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組織,主要是為社會公眾提供風險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額投資回報。
相互保險組織與股份制保險公司在資本構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權溢價和上市收益,目前也無需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籌建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