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欺詐可能演化為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198 條的規定,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一:“偷梁換柱”偽造交通事故
喬某向某保險公司江蘇宿遷市分公司報案稱:張某駕駛蘇N10X68號豐田牌轎車,在泗洪縣太陽城十字路口將騎車人徐某撞傷。宿遷市分公司現場查勘時發現徐某已經死亡,根據當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該保險公司宿遷市分公司應賠付40余萬元。同日,泗洪縣交警大隊處理事故時,發現徐某死前做過手術,經訊問,喬某、張某承認徐某系在拆遷過程中從廠房四樓墜樓重傷,于3月14日凌晨1時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在徐某搶救期間,其家屬與喬某達成賠償45萬元的協議。為減少損失,喬某伙同張某、錢某編造了上述交通事故,企圖騙取保險賠款。
最終,喬某因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保險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張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保險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錢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 元。
案例二:團伙作案“制造”車禍
陳某是一家汽車修理公司的小老板,對汽修十分在行的他,對保險理賠的流程也很熟悉。雖然收入并不少,但陳某卻不滿足于此。經過研究,他摸準了一個商機——人為制造車禍騙取保險公司的理賠款。
陳某經過預謀,駕駛著單位的轎車在某公路與他同伴駕駛的轎車故意碰撞,人為制造保險事故。在撞車后,陳某指使同伴報出險并謊稱事故全責,騙取了保險賠償款2465元。同年12月,陳某又與姜某和江某兩人謀劃再次制造保險事故,指使姜某駕駛轎車,采用故意追尾的方式,撞擊江某駕駛的面包車。這次,兩車受損嚴重,而陳某等人一共騙取了保險賠償款人民幣2萬余元。交叉結伙的方式使用之后,陳某等人又開始單獨行動。兩年間,陳某、姜某等9人分工合作,用撞樹、撞石墩、追尾、相互碰擦等方式故意制造保險事故11起,詐騙3家保險公司保險賠款18.83萬元。
陳某等9人分別被判犯有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為7年6個月至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不等,并責令退還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