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優勢:
當雇員遭受嚴重人身傷害甚至死亡,企業不僅要面對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即使企業已經為雇員投保了工傷保險,但其中仍有部分賠償項目需要由企業負擔,故本工傷補充責任保險的作用將上述賠償項目轉嫁給保險公司,企業不再承擔任何賠償壓力,以解除企業經營者的后顧之憂。
保障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各類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 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障范圍: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已投保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發生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九)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現工作崗位后舊傷復發;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經申請,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下列費用和賠償項目,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賠償項目 |
賠付標準 |
1、停工治療期間的工資 |
經醫療機構證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以被保險人投保時確認的工傷職工工資為標準,保險人按照8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的,自評定之日起停止支付工資。 |
2、停工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用 |
工傷職工在停工治療期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用不超過工傷事故發生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用不超過工傷事故發生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用不超過工傷事故發生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的,自評定之日起停止支付。 |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1)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與被保險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工傷職工與被保險人保留勞動關系且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傷殘津貼;或; (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且自工傷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1年內,工傷職工與被保險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險人都按照被保險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制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不支付傷殘津貼)。且無論計算標準中的工資為本人工資、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或其他標準,保險人均按照被保險人投保時確認的工傷職工工資計算,但受傷職工工資超過傷殘鑒定之日對應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 |
4、下落不明期間的工資 |
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以被保險人投保時確認的工傷職工工資為標準,保險人負責賠償職工三個月的工資。 |
投保指南(投保材料/聯系方式等):
1、被保險人的情況介紹、所在行業
2、雇員的具體工作內容介紹
3、企業員工的安全培訓與員工安全保障制度
4、以往損失記錄
5、是否記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