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主要優勢:針對與碳氫化合物礦藏(包括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等)的勘探和開采相關風險,以及為此類勘探和開采提供支持、支援和服務提供風險保障。
保險標的:本保險憑證承保列入申報書中的油和/或氣鉆井和/或修井設備、被保險人的財產以及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財產,包括所有輕型和附屬設施、工具、機器、物資、附屬設備、井架、底座,底架和有關的鉆桿以及用于打鉆、重新作用、修整油和/或氣井的其他設備(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所列明的每一項目或鉆機應視為單個保險標的,但被保險人可以在所列項目中更迭設備。
本保險不保下列財產:
1.機動車輛(除非明確申明是屬鉆機的一部分)、飛機、鐵路車輛、水泥、鉆井泥漿、鉆井混合物、化學品、實際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漿池、圖紙、施工計劃、說明書、 記錄、雇員財產、水上工具和鉆井駁船。
2.在水上船只、鉆井駁船或平臺上設置的財產或水上運輸的財產,但正常安排的渡運除外。
3.地面以下的財產,但下列原因所致的財產滅失或損壞仍予負責: (1)火災、雷電、風暴、水災、地面爆炸、飛機或墜落物、罷工、騷亂、內亂、故意破壞行為、惡意行為、盜竊、龍卷風、冰雹、冰災、惡劣氣候、鉆機全損。
(2)屬本保險定義范圍內的井噴和/或塌陷。
(3)井架或鉆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4.完鉆后留在油、氣井中的鉆柱,或此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負有責任的鉆柱。
5.為控制任何油或氣井的井噴、塌陷、火災而打救護井所使用的財產,但事先得到承保人同意并加付保費的除外。
保險責任:本保險承保任何由于外來原因所致被保險財產的直接物質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險”。
責任限額:對每次事故的損失超過本申報單保額以上的部分,承保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若干項目分別保險時,保險人對每次事故造成任何一個項目損失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項目的保險金額。
投保材料:投保標的資產清單、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權益比例、石油與天然氣鉆井設備一切險問卷、投保標的的使用范圍、過往損失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