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財險與各大燃氣公司、地方燃氣公司有著長期、深入地合作,向各類工商業燃氣用戶提供完備的燃氣相關風險保障解決方案,提供一整套優質的投保、風險管理、理賠保險服務。
產品特點/主要優勢:
專屬保障:可提供燃氣用戶財產損失保障、燃氣用戶第三者責任保障、燃氣用戶人身傷害保障、燃氣用戶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等,一站式全方位特定燃氣用戶的風險保障計劃。
方案組合:根據燃氣使用場景,進行保障、保額組合,方便用戶投保。
高效理賠:我們擁有專業的理賠團隊,可基于豐富的理賠經驗以及高效的團隊溝通為客戶提供精準、高質、快速、值得信賴的服務。
承保險種:
燃氣用戶財產保險:
使用燃氣及其附屬設備引起火災、爆炸,或使用燃氣發生泄漏的導致用戶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
保險期間: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使用燃氣設備時因意外事故導致燃氣泄漏,并由此引發火災或爆炸的;或
(二)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使用燃氣設備時因意外事故導致燃氣壓力異常,并由此引發火災或爆炸的。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雇員的故意行為;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內亂、恐怖活動;
(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盜竊、搶劫;
(十一)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檢驗標記、變更使用地址;
(十二)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進行生產、銷售和未經檢驗合格的燃氣設備。
(十三)使用非法經營的燃氣公司供應的燃氣;
(十四)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裝、拆除、改裝、遷移管道燃氣設施的行為;以及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放置火爐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法律法規禁用的燃氣灶具以及盜用燃氣等違反有關安全使用燃氣設備的法規規定的行為。
(十五)除燃氣泄漏或燃氣壓力異常之外的其他原因導致的火災或爆炸;
(十六)除燃氣泄漏之外的其他原因導致的火災或爆炸造成燃氣設備燃氣壓力異常,繼而發生的火災或爆炸。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將燃氣作為原料進行生產,因燃氣質量導致的在制品和制成品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間接損失;
(三)由于燃氣泄漏造成的燃氣本身的損失;
(四)任何原因導致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五)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燃氣用戶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因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傷殘或發生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
保險期間: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發生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傷殘或發生意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一)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發生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發生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本附加險合同列明的相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該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身故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重新出現后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條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
(二)意外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發生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為JR/T 0083-2013,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標準所規定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險合同列明的該被保險人相應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當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傷殘評定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對于不同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傷殘評定標準》所列的傷殘,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傷殘合并前次傷殘可領較嚴重等級傷殘保險金的,按較嚴重等級標準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傷殘評定標準》所列的傷殘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三)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發生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事故為直接原因導致傷害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對超過免賠額的部分在本附加險合同列明的該被保險人相應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具體的免賠額、給付比例在保險單中載明。
若被保險人的損失已從其他途徑(包括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其他商業性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其他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其他責任方)獲得醫療費用賠償,保險人可根據有關單位或保險單承保公司出具的相關單證或給付保險金證明,在本附加險合同該保險人對應的醫療費用保險金額限額內僅承擔該被保險人除前述其他賠償額之外剩余部分的賠償責任。
1. 若被保險人以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身份投保,且已從社會醫療保險、公費醫療、其他商業性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其他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其他責任方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以下簡稱已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保險人按照如下公式根據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已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免賠額)×賠付比例。
社會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支出視為個人支付,不屬于已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
2. 若被保險人以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身份投保,且未從社會醫療保險、公費醫療、其他商業性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其他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其他責任方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保險人按照如下公式根據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免賠額)×賠付比例
3. 若被保險人以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身份投保,但未以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身份就診并結算或結算金額為0的,保險人按照如下公式根據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已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免賠額)×賠付比例
針對本條第1到3項保險金額、免賠額及賠付比例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人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相應保險金額為限。
(四)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本附加險合同所載對應項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附加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行為;
(二)發生燃氣意外事故時,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除前述第(一)款所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地震、海嘯;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五)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六)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七)被保險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八)被保險人醉酒;
(九)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響行為能力的相關藥品或受管制的藥品;
(十)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一)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但因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傷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險人中暑、猝死、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十三)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險人因接受檢查、麻醉、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的事故;
(十五)被保險人因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意外傷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六)任何生物、化學、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輻射或污染;
(十七 )非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十八)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裝、拆除、改裝移動燃氣設施以及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盜用燃氣等行為;
(十九)在設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放置火爐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間,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
(三)戰爭(無論宣戰與否)、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第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因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費用;
(二)被保險人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等非治療性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征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三)被保險人流產、墮胎、分娩、不孕癥、避孕或絕育手術、變性手術、人體試驗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發癥;
(四)被保險人發生的護理(陪住)費、取暖費、交通費、誤工費、空調費、膳食費、特需服務費、營養性藥品等需要自理的費用;
(五)用于矯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術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假牙、配鏡等)的費用;
(六)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
(七)被保險人在家自設病床治療;
(八)被保險人在非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或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病情穩定后需及時轉入認可的醫療機構);
(九)因醫療事故、醫療意外及并發癥增加的醫療費。
對主險合同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亦不承擔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賠付責任。
燃氣用戶第三者責任保險:
由于使用燃氣及其附屬設備引起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保險期間: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圍內,由于使用燃氣及其附屬設備引起火災、爆炸或者使用燃氣設備發生泄漏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雇員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內亂、政變和惡意行為;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地震、海嘯、洪水;
(六)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七)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檢驗標記、變更使用地址;
(八)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進行生產、銷售和未經檢驗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屬設備;
(九)使用非法經營的燃氣公司供應的燃氣;
(十)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裝、拆除、改裝、移動燃氣設施以及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盜用燃氣等行為;
(十一)在設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放置火爐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所有或管理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傭人員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四)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筑物的損壞責任;
(五)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六)本附加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附加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七)任何間接損失。
對主險合同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亦不承擔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賠付責任。
營業中斷險:
保障財產險承保風險造成物質財產損失從而導致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所引致的毛利潤損失和因提供證明資料所需的審計費用。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最大賠償期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所承保的風險造成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遭受損失(以下簡稱“物質保險損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受到干擾或中斷,由此產生的賠償期間內的毛利潤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本保險合同所稱賠償期間是指自物質保險損失發生之日起,被保險人的營業結果因該物質保險損失而受到影響的期間,但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最大賠償期。
本保險合同所稱毛利潤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計算的金額:
毛利潤=營業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
或
毛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營業虧損×約定的維持費用/全部的維持費用
本保險合同所稱維持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維持正常的營業活動而發生的、不隨被保險人營業收入的減少而成正比例減少的成本或費用。約定的維持費用由投保人自行確定,經保險人確認后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除另有約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會計措辭的含義與被保險人會計賬表中的含義一致。
發生上述約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按照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賬表、賬表審計結果或其他證據所付給被保險人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以下簡稱“審計費用”),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損失: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產生或擴大的任何損失;
(二)由于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責任范圍以外的原因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三)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四)由于政府對受損財產的修建或修復的限制而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五)恐怖主義活動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六)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或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期內的損失。
退保條件和流程時效:
投保人可以經書面通知保險人而解除本保險合同,
提交申請日在保單生效起保日前,可全額退保,并在提交退保申請后2工作日內完成退保。
提交申請日在保單生效后起期后,無理賠部分支持退保,退保保費按所適條款短期費率表或按日保費進行計算,可于提交退保申請后5工作日內完成退保,已理賠部分不予退保。
適合行業:
華泰財險與各大燃氣公司、地方燃氣公司合作,向工商業燃氣用戶提供綜合燃氣保障解決方案,包括:財產險、第三者責任險、營業中斷險、雇主責任險、燃氣安全生產責任險等,幫助燃氣用戶應對在燃氣使用及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潛在各種財產風險責任、責任風險責任等。
系列產品:
商用管道燃氣產品
商用瓶裝燃氣產品
工業燃氣綜合保險產品
細分行業燃氣綜合保險
案例分享 (如有):
投保指南(投保材料等):